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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死者是无名氏,对死者该不该赔偿?游仙区检察院检调对接中心的回答是:“应当对死者赔偿!”该院对一交通肇事致无名氏死亡案件,督促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代无名氏亲属向造成该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主体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使无名死者获得了39万余元的足额赔偿。
近日,游仙区检察院检调对接中心对陈某某交通肇事致一无名氏死亡赔偿案件进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提出赔偿,并监督达成赔偿协议,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交通肇事案死者为无名氏 无人主张其民事赔偿权利
8月初,游仙区检调对接中心发现本院正在审查起诉的陈某某交通肇事案死者为一女姓无名氏,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查实无名氏身份及其亲属,从案发至今一直无人代该无名氏主张民事赔偿权利。为了维护该无名氏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中心向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管理委员会代无名氏亲属向造成该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主体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后,肇事方申请在检察院环节履行赔偿义务。为了使赔偿协议公平、公正、合法,游仙区检调对接中心邀请了游仙区人民调解中心对赔偿责任主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肇事车车主、肇事者陈某某和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调解。
检调对接中心释法解疑惑 赔偿责任主体终依法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赔偿责任主体方提出无名氏死者疑似精神病人,故只对死亡赔偿金进行赔付等意见,权利主体方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按“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55条进行赔偿的意见。游仙区检调对接中心审查了“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55条规定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按照推定进行赔偿:死亡人员推定为事故发生地城镇居民;年龄以法医鉴定意见认定;年龄鉴定为六十岁以下的成年人,推定其被抚养人为一人。年限按照十八年计算;赔偿范围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显然,赔偿责任主体方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赔偿请求是依法提出,未超出法定的赔偿范围,赔偿主体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履行赔偿责任。
游仙区检调对接中心向赔偿责任主体耐心释法说理,解释了何为“法律推定事实”等问题,解除了赔偿责任主体的疑惑,最终接受了对方赔偿意见。
无名氏获足额赔偿39万元 充分彰显司法公平与正义
经过调解后,在游仙区检调对接中心的监督下,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责任的划分,通过计算,赔偿责任主体应当赔偿无名氏共计39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外,不足部分由肇事车主和肇事者共同承担28.7万余元。
目前,肇事车主和肇事者已将赔偿款28.7万元缴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另外11万元由保险公司直接缴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至此,陈某某交通肇事致无名氏死亡赔偿案在游仙区检调对接中心的督促和监督下依法得到足额赔偿,该赔偿款由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存保管,待无名氏死者的身份查证核实后,再依法重新处理。这一做法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同时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张晓晴 孙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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