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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妻子”离家出走 丈夫起诉返还彩礼

来源:绵阳晚报 2018-11-19 08: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李京笑杜筱记者赵利宾)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三台县芦溪镇一对青年男女在结识3个月后闪婚,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但婚后半年女方便离家出走。男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部分诉求获法院支持。

2015年12月,男子韦某与女子王某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3个月后举办了婚宴。举办婚宴前,韦某通过介绍人付给王某彩礼及三金共计47370元。因王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6年5月,王某在结婚不到半年后离家出走一直未归,韦某和家人多方寻找无果。此后,韦某及其家人多次到王某娘家要求返还彩礼,但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韦某随后将王某和其家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4737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本案中,韦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风俗习惯赠予了王某及其亲友财物,足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现王某离家出走,以其行为表示解除婚约关系,致使韦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所以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彩礼。但原告所主张的数额中,应当扣除属于男女恋爱时为表情意带有赠与性质金额或亲情往来的正常开支等。综上,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韦某彩礼10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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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三台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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