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梦娇 记者 苏东华)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黄某某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依法判处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前不久,黄某某在盐亭县城饮酒后,无证驾驶自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经绵盐路往两河镇方向行驶,当骑行至云溪某中学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某面部及眼部受伤。盐亭县交警部门接警后迅即赶赴现场,发现黄某某身上有酒味,在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的同时,抽取血样送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4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鉴定结论以及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法庭上,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盐亭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黄某某能坦白认罪,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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