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用人单位让职工从事不符合自身岗位要求的工作,并以该职工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为借口将其辞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本报记者 钟林 实习生 万美伶
高坪区一职工因不服从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工作安排而被解雇。随后,他一纸诉状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高坪区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这起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已经审理完结。最终,法院判决原单位赔偿被解雇职工13200元。
不服从“安排”电工与领导“杠上”
2011年7月,40岁的宫某应聘到高坪区某酒店工程部当一名电工。宫某自认为,他在岗位上一直尽责尽职。
“2014年7月4日那天,我的生活发生了变化。”宫某告诉记者,当天凌晨,酒店保洁部对电梯轿厢进行石材保养,要求工程部派人操作电梯。工程部安排当时正在值班的他进电梯机房操作电梯按钮,使电梯处于停止运行状态。
据悉,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凭着职业操守,作为一个普通电工,宫某认为自己没有对电梯操作进行专业培训、没有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不具备操作电梯的资格。
可是,因为领导再三要求,宫某只能示弱,并表示:“下不为例”。部门领导认为宫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当场要求他辞职,气急败坏的宫某也当场顶出一句:“那你炒掉我吧。”
员工被解雇将原单位告上法庭
事情发生后,该酒店告知宫某:“你违反了酒店《员工手册》第七章第16条,即拒绝执行管理当局的决定,当班时不服从上级的命令,拒绝工作……”7月9日,酒店对宫某作出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决定,并将解聘通知书送达宫某。通知书载明:宫某于2012年7月15日与我公司续签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决定从2014年7月9日起,解除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劳动者过错。
对于酒店擅自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宫某感到非常气愤。他认为,酒店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于是,他向高坪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仲裁结果提到,宫某违反了原单位的《员工手册》,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宫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
违法解约用人单位应赔偿
高坪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查明,宫某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宫某与酒店建立了劳动关系。
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不是用人单位随性规定的,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和产生,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宫某与酒店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服从酒店的管理。但宫某只是工程部电工,未接受过相关部门操作电梯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也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操作电梯的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宫某无资格进入电梯机房操作电梯。所以,宫某有权拒绝酒店方的安排。酒店方让宫某从事不符合自身岗位要求的工作,并以宫某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为借口,将宫某辞退,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宫某在酒店工作了6个月以上3年以内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酒店方应为违法辞退宫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此,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酒店向宫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200元。
据悉,酒店方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该酒店的上诉请求。
■律师评说
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而造成的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操作电梯,被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单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貌似符合法律规定。 但依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该劳动者不具备操作电梯资格, 不能从事操作电梯工作。因此,劳动者的拒绝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劳动者的行为, 但该规章制度不能同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归于无效。更何况该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没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同时,用人单位强令没有操作电梯资格的劳动者操作电梯的行为是违章指挥, 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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