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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违法转包工程 拖欠工资谁来付?

来源:南充晚报 2018-05-09 08:36   https://www.yybnet.net/

■ 陈金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成都一家劳务公司将分包的营山县某楼盘部分砌砖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魏某,魏某再将其中部分劳务工程违法转包给包工头桑某。民工李某因迟迟没领到拖欠的1.4万余元工资,遂状告劳务公司及两名包工头。昨(8)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桑某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其他两名被告和一名第三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Part1 层层违法转包工程 拖欠数十名民工工资

几年前, 营山县城准备建一处楼盘,这项工程由一家建设公司承建,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成都某劳务公司。2015年5月,劳务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合同》。之后,劳务公司又与四川资中县的包工头魏某签订合同,把从建设公司分包的砌砖的这部分工程转包给魏某。2016年3月15日, 魏某又同营山县包工头桑某签订《承包协议》,魏某将该楼盘二期4号楼、5号楼工程材料运输劳务分包给桑某。桑某从魏某处分包到这项劳务后,便在当地雇请了李某等数十位民工进场施工。

2017年1月26日,桑某对民工工资进行了结算,支付了部分工资,还欠了一部分工资,其中欠李某工资14177元,桑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事后几个月,民工们多次催收未能收到拖欠的工资, 便集体向相关部门反映。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责令桑某于2017年4月5日前依法支付包括李某在内,共计47名劳动者做工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495833元。同时,这份《决定书》 载明, 桑某班组已完成工程产值762294元,魏某已按协议约定拨付桑某工程款536100元,欠下工程款226194元。

在此之前的2016年12月20日,建设公司解除了与该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施工合同》,后续工程由另一家劳务公司负责全面完成。

Part2 起诉劳务公司包工头 法院要求第三人应诉

2017年7月12日,李某向营山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 将成都某劳务公司、魏某、桑某告上法庭。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诉讼期间,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依法通知另一家劳务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该公司没有到庭应诉。

原告李某在法庭上称,被告魏某承包了被告成都某劳务公司所承建的营山某楼盘二期的砌砖工程后,又将部分劳务违法分包给被告桑某,再由桑某召集他和其他民工到工地务工,三被告恶意拖欠工资,多次催要未果,经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至2017年1月26日,三被告尚欠本人劳动报酬款14177元, 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及第三人立即支付所欠劳动报酬14177元。

被告成都某劳务公司辩称,本公司将分包的营山某楼盘二期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魏某,至于魏某再将其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桑某,本公司根本不知情,因此本公司只应与魏某结算一切工程款项。事实上,本公司已经按照与魏某签订的合同结清了工程进度款。本公司将部分工程(非项目主要施工部分)分包给魏某,属于合法分包,魏某将工程分包给桑某的行为,涉嫌违法转包。原告系桑某雇请,因此原告与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魏某辩称,本人与原告不具有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关系,没有义务和责任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

被告桑某辩称, 本人欠原告李某在营山某楼盘二期工地做工的劳动报酬14177元属实, 但这是因为魏某至今没有将工程款全额结算给他,故本人现在无法给原告发放工资。

Part3欠薪包工头被判付款另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营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受被告桑某雇请,向桑某提供了劳动力,被告桑某便有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原告持被告桑某向其出具的工资欠条,要求桑某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于法有据。成都某劳务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将其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魏某,属于违法分包。魏某将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再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桑某,其行为亦存在违法分包。成都某劳务公司应当对被告桑某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桑某称魏某至今没向他结清工程款,且魏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与桑某已结清工程款,故原告要求魏某对桑某欠其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理由成立。建设公司、成都某劳务公司与另一家劳务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对于原合同中规定由成都某劳务公司应完成的工程内容、相应权利和义务,后续由第三方另一家劳务公司负责全面完成,本院确定此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依据此合同要求第三人对被告桑某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成立。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桑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劳动报酬14177元, 被告成都某劳务公司、魏某、第三人另一家劳务公司均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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