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农作颀)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南宁市的黄女士为了拥有一张美丽的“瘦脸”,吃尽了苦头,最终还使面部造成功能障碍。5月11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整容引起的侵权纠纷。
黄女士诉称,她为了瘦脸,到南宁某美容诊所进行“祛颊脂肪垫术”,该手术由该美容诊所的整形主任主刀,手术历时约2个小时,术后全脸包扎。一个星期后,黄的右脸不仅没有达到瘦脸的效果,反而出现了肌肉变硬的现象。她为此多次到该美容诊所处就诊,历时近一年,右脸还出现了麻痹和痛胀感。
后经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黄女士系因神经胀痛造成功能障碍。黄女士遂将该美容诊所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美容诊所返还手术费4844元。
在庭审过程中,该美容诊所辩称,在手术前,已经依照医疗常规与黄女士进行了沟通,告知了相应手术风险,并要求黄做术前体检,但黄不接受;诊所的证照齐全,具有相应的医疗美容资质,辅助实施黄女士医疗美容手术的主诊医师也符合相关规定,手术过程顺利,并不存在过错。因此,诊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委托了南宁市医学会就该医疗美容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但因该美容诊所未能提交相关材料配合鉴定,导致南宁市医学会无法出具相应鉴定结论。因此,该美容诊所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推定其医疗美容行为与黄女士所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黄女士需就其因诊所的医疗美容行为所受的损害后果进行举证。她所提交的《手术费收据两张》及《广西医科大学病历》等证据,都用以证明其在被告处进行了“祛颊脂肪垫术”,但未达到理想的手术效果和瘦脸目的。因此黄女士要求诊所返还手术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青秀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某美容诊所应返还黄女士手术费用4844元,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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