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孙晓梅
去年11月27日,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北京华联超市(下称“江南华联”)入口处突发一起恶性伤人案件,导致包括超市工作人员、消费者等在内的7人重伤、2人轻伤(本报2014年11月28日24版曾作报道)。9月22日,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在时隔10个月后,在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的伤人者周某,被公诉人当庭指控故意杀人罪,同时,9名受害人共向周某索赔250万余元。
事件
男子超市内突然连捅9人
去年11月27日下午3时许,江南华联的收银员曾某,接到一名男子的投诉,对方称他发现一小时前在超市购买的物品少了几样,怀疑是被曾某收钱时偷走了。曾某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带这名男子来到收银前台,按他的要求找工作人员帮查看监控录像。然而,正当曾某陪该男子等候结果时,对方竟然从身后向她举起了尖刀。事后经医院诊断,曾某的胸背部、颈后部共被捅了7刀。在曾某倒地后,该男子继续疯狂地在超市内见人就捅,导致其他8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刀伤。
这名男子就是此案的被告人周某,26岁,南宁亭子街人,大专文化。经司法鉴定,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后经公安机关审讯,周某说出了自己行凶的理由。
周某称,查看监控录像时,超市工作人员说,为保证隐私,超市可以查看监控录像,但不能给他看。他感到十分气愤,于是在等候结果时便发生了上述伤人事件。
公诉人认为,周某目无国法,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7人重伤、2人轻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庭审
伤人者毫无悔意坚称无罪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周某对自己的罪名及行凶的原因有不同看法,并一再强调称自己没有病,声称“父母委托律师说我有精神病,都是空穴来风”。然而,在接下来长达数小时的庭审中,周某的语言常常颠三倒四,明显异于常人。他坚持认为,自己是被家人长期迫害才有此举动。
当被问及为何要捅曾某及其他无辜人员时,周某说:“她不给我看录像,我当时头脑一片空白,认为她们都是要迫害我的人,所以见人就捅。”在质证阶段,法庭当庭播放了一段周某捅人的视频:周某持刀对着毫无防备的曾某连捅数刀,现场触目惊心。然而,观看完视频后,周某表现很冷漠,声称不后悔自己的行为,且自认无罪。
观点碰撞
律师:
伤人者有病 不应指控故意杀人罪
庭上,由周某父母委托的代理律师认为,他们对周某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有异议。
律师说,如果周某是个神志清醒的正常人,指控故意杀人罪肯定没问题,但周某是一名精神分裂症病人,其认知能力和情感都有变化,对行为后果难以预知。“他仅仅因为怀疑收银员偷了他的东西便拿刀捅人,这就是欠缺行为控制的表现”。
其次,周某的作案动机即案件起因还有待调查。律师称,超市工作人员如果不对周某说出“顾客一般情况下不能查看监控录像”这样的话,或者耐心地做周某的思想工作,也许就不会刺激到周某的情绪,导致悲剧的发生。商场的处理方法对引发本案有关系。
公诉人:
伤人者毫无悔意 建议从重处罚
公诉人认为,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首先,周某认可的一份侦查笔录证实,他是在亲自查看监控的要求被拒后,产生了捅死他人泄愤的故意,且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其次,周某使用的是一把双刃且一面带锯齿的匕首,极易导致他人死亡;另外,周某的杀人行为可谓疯狂,在如此人流密集的场所,他不分男女老幼,见人就捅,甚至连老人也不放过,而且主要针对的是受害人的脖子、胸腹等致命部位,足见他具备致人于死地的故意。当保安上前制止时,周某不但持刀对抗,甚至还想捅死保安。公诉人认为,周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却造成了7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因此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量刑方面,公诉人认为虽然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属犯罪未遂,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此案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广大群众造成很大的恐慌,且周某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意,这体现了其危险性,也反映了他再犯的可能性。因此,结合此案的犯罪过程来看,周某的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
下午4时许,法官宣布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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