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雷斌丽报道)近日,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为方便行走放火烧山涉嫌放火罪一案,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
据悉,被告人郭某涉嫌放火案经公安机关移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本着从快打击该类犯罪的原则,快速审查了相关案卷材料、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于2012年2月5日14时许与他人一起上山掏野蜂窝未果,返回途中为方便行走,在米易县丙谷镇芭蕉箐村十社老鹰崖处集体林内,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杂草引发山火。在该镇灭火队和群众的全力扑救下,火灾于当日18时许被扑灭。经米易县林业局鉴定,郭某此次山火烧毁林地24亩。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郭某行为构成放火罪,遂依法提起公诉,在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时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得到合议庭的支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入夏以来,米易县辖区内持续高温少雨,因人为因素引发了多起山火。截至目前,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已对3件4人放火、失火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从而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遏制、防范人为烧山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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