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攀枝花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火灾肇事者。现将2009年至2012年已经依法审结的森林火灾案件选登如下: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女,23岁,仁和区中坝乡人,2012年3月20日,在地里烧杂草引发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7.281公顷。3月26日,此案被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立案侦查,后移送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彭某某因犯失火罪,被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女,55岁,汉族,盐边县国胜乡人,2012年4月23日,在该社林边地中烧农作物秸秆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5.37公顷。盐边县森林公安局侦结本案后,依法移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14日,李某某因犯失火罪,被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罪嫌疑人海某某某,女,彝族,盐边县人,2011年4月15日其在桐子林镇金河村老哇岩水箐沟山梁包的承包地处,为种植包谷(玉米),擅自野外用火烧地内杂草时不慎引发山火,过火林地面积为326.1亩(21.74公顷),涉嫌失火罪,被依法判处徒刑。
2010年4月9日下午16时30分,小学生刘某某、女、汉、12岁;唐某某、男、汉、12岁等5人放学后,在龙江明珠云洲售楼部东面山脚准备上山时,由于有三只狗拴在此处拦住了他们上山的道路,他们五人相继捡石头打狗,刘某某帮唐某某点燃包着石头的纸后,唐某某把燃烧着的纸和石头扔向狗窝,点燃的纸落在狗窝旁的杂草丛中把草引燃,引发森林火灾。因刘某某、唐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该案不予立案,已责令监护人加强教育管理。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汉族,23岁,四川省南部县人,2009年12月26日6时许,在仁和区中坝乡庙山处造林地内吸烟不慎引燃毛榉子(扭黄茅草)而引发山火,过火林地面积36.769公顷。2010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已被依法判处徒刑。
赵某某,男,汉族,现年75岁,米易县湾丘乡村民,精神病人,2010年2月23日在野外放火,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该案因赵某某系精神病人,故对监护人赵显华林业行政罚款500元。
卓某某,男,43岁,彭山县人,2010年2月13日19时许,在银江镇倮果村龙门鱼庄院坝内燃放烟花,因烟火落在龙门鱼庄后山引燃山火,过火林地面积15.5亩。对卓某某处以林业行政罚款3000元,责令补种树木1550株。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三台县人,2011年4月12日在攀枝花市东区密地为X科技公司进行管道焊接时引发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57.639186公顷,涉嫌失火罪,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所施工单位民事赔偿50余万元。
(攀枝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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