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1日,王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王某某抚养,不要求刘某某支付女儿抚养费,双方无共同财产,无任何债务,刘某某可随时看望女儿。由于王某某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故申请将女儿交由刘某某抚养。
审判结果:
经米易县人民法院调解,王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协议,女儿由刘某某抚养,王某某无需支付女儿抚养费。
法官点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半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本案中王某某因经济收入减少,不能为女儿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并且经法庭调解,刘某某愿意独自抚养女儿,故女儿由刘某某抚养,王某某无需支付女儿抚养费。
(米易县人民法院 普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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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米易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