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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隐瞒病情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1-09-28 14:27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2003年,谢某被确诊为鼻咽癌。同年10月起,谢某多次在医院接受放射治疗。2008年2月28日,谢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一份。2009年5月,谢某因鼻咽癌病情复发,又在医院进行治疗。之后,谢某就该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办理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谢某在投保之前已患有鼻咽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随即向谢某送达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谢某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前就患有鼻咽癌,并多次在医院接受放射治疗,但其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却故意隐瞒病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谢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该解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谢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前就患有鼻咽癌,在投保时却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保险公司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解除权。因此,保险公司解除与谢某的保险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龚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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