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均系攀枝花市西区不同社区巡逻队队员。2010年11月30日晚,乙某在明知巡逻队队员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邀约甲某、丙某、丁某到其所在的社区检查出租房内居民的暂住证,三人表示同意。随后,四人以社区巡逻队查夜的名义进入刘某租住的出租房内,检查其身份证、暂住证,还对房间内的床铺、沙发、厕所等处进行了搜查。甲某还趁刘某不备,将其放于床上的现金1000元盗走。事后,四人将赃款平分。
判决情况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在不具有搜查权的情况下,非法对他人的住宅进行搜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被告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法院遂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数罪并罚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丙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判处丁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搜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个人,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另一种情形是有权进行搜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或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就本案而言,四被告人系社区工作人员,在不具备搜查权的情况下,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其行为均构成了非法搜查罪。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各大城市的街办、社区中组织了社区巡逻队,具体负责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等工作。社区巡逻队在维护社区稳定、创建平安社区的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巡逻队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触犯刑律,追悔莫及!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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