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武等136户个体工商户(具体名单见金江工商所公告栏),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个体工商户验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时间验照的违法行为。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所列个体工商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仁和区工商局
20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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