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廖海英报道)近日,东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攀枝花市因扒窃行为入刑的第一人。
今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在市中心广场乘坐开往密地桥的18路公交车,趁人不备,从乘客游某处盗走手机1部,价值550元。随后,徐某下车转乘开往倮果的17路公交车,以同样的方式,盗取了正准备上车的唐某挎包内的手机,价值78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两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介绍,从今年5月1日起,“扒窃”被写进刑法条文,明确纳入盗窃罪的罪状列举之中。今后,扒窃他人财物的,无论扒窃金额多少,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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