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王某原系夫妻。在夫妻存续期间,吴某经常殴打王某。2008年9月,王某和吴某登记离婚。离婚后,吴某曾以各种借口要求王某与其见面,其目的就是想和王某复婚。但复婚只是吴某一相情愿的事情。在吴某以各种理由找王某时,她千方百计地躲避和拒绝了吴某。2008年12月,王某与何某确立恋爱关系,吴某得知后,更加频繁地骚扰王某。2009年2月21日晚,被告人吴某携带菜刀,以找王某谈孩子的事为借口来到王某的住处,并叫王某开门,王某和其女儿吴某某既不愿意见到吴某也害怕被殴打,拒绝开门。吴某便用力踢开王某住处的房门,冲进室内用菜刀对王某面部、身上一阵乱砍。王某左面部被刀砍伤,致使容貌毁损;左上睑功能活动障碍。经鉴定,王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
审判情况
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评析
本案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吴某在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殴打王某,导致婚姻破裂。可是离婚后,吴某仍然不放过王某,还不停地骚扰和干涉她的生活,在遭到拒绝后,便伤害王某,携带菜刀闯进王某住处后,不计后果地在王某面部、身上一阵乱砍。其犯罪手段残忍,事后也未赔偿经济损失,且没有悔改的意思,故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吴某处以上述刑罚。法官借此案告诫人们,有缘做夫妻,无缘做朋友,好说好散,不要做出过激行为。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刘晓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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