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邢力强 记者 刘斌)两人为牟利,不惜铤而走险,从外地运输假烟回攀,向他人销售。近期,仁和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判处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
林某某因找车拉货,与跑运输的邵某相识,两人为此相互留下了电话。邵某后来知道林某某是做假烟生意的。
2011年1月9日,通过一个在市中心广场经营香烟的兰姓个体户介绍,林某某与本市一姓汪的人联系,并达成假烟销售协议。随后,林某某租用一辆车号为川Axxxxx的车,由邵某驾驶,从成都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到攀枝花,1月10日下午1时许,林某某将价值27600的假冒软云烟20条、软中华烟20条、软红河20条卖给汪某,获得烟款9200元,自己获利4200元,林某某向邵某支付了1700元租车费。
1月13日,汪某与林某某联系再次购买假烟事宜。
14日下午1时许,林某某与汪某正在交易,被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当场挡获,现场查获硬红河V8烟30条、软中华烟115条、硬中华烟40条、软珍品云烟100条、硬1916黄鹤楼烟22条,共计价值152750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这些香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另查明,林某某与邵某均没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运输假烟的川Axxxxx号车车主是被告人邵某的妻子邓某。
仁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其非法经营卷烟共计180350元。被告人邵某事前明知帮林某某运输的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但为牟利,仍然为其运输假烟,系非法经营共犯。两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非法经营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予以没收。被告人林某某和邵某在宣判后不服,提出了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二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对两人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推荐
□许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在深刻总结近年来文化改革发展实践探索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重大举措,深入回答了...
攀枝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攀枝花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