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安瑞 报道)近日,盐边县法院的法官来到渔门镇岩朗村,公开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
2012年7月底,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租用挖机在渔门镇岩朗村大田组大桥地梁子处推路946米,损毁云南松93株。经盐边县林业局鉴定,刘某推路所占用林地属岩朗村大田组集体林地,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为35.967立方米。
通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盐边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35.96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即,盐边县人民法院申请公安机关对刘某进行了现场逮捕,案件随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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