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某与曹某某是多年朋友,双方感情一直非常要好。2015年6月11日,曹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某借款25000元,约定该款于2015年7月20日前归还,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曹某某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迟还款。因念及朋友情谊,陈某某也多次作出让步。但陈某某的理解却换来曹某某的躲避与推脱。双方由此产生了矛盾。无奈之下,陈某某将曹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曹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并给付利息1500元、催款损失500元。
审判结果
经调解,陈某某与曹某某达成协议,曹某某于2017年12月30日前分二期偿还陈某某借款25000元,陈某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及催款损失。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曹某某向陈某某借款的行为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陈某某按借条约定向曹某某提供了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陈某某是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曹某某是负有义务的债务人,故陈某某有权要求曹某某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借款。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原本系朋友,借款时也未约定利息,感情较深,现因一纸借条产生矛盾,处理得好双方感情还可恢复如前。故法庭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曹某某与陈某某就借款偿还达成一致,陈某某也自愿放弃利息及催款损失。双方冰释前嫌,弥足珍贵的多年朋友情谊得以持续。 (盐边县人民法院 胡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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