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今年6月6日下午,胶州李先生驾驶一辆面包车准备到胶州铺集镇去办事。当天下去3时许,李先生驾车沿着朱诸路由西向东刚行驶到杜村镇路段上,董某则驾驶一辆黑色轿车从他对面驶了过来。“老李快刹车,那辆黑色轿车冲过来了!”此时,坐在李先生车上的一名男子,看到董某突然驾车冲到了他们的车道上,便大声呼喊起来。
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李先生握着方向盘立即向马路右方猛打方向进行躲避,然而在巨大惯性下,失控的面包车直接撞在路边一棵大树上,然后又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李先生紧紧踩着刹车,最终将面包车停了下来。在剧烈撞击下,李先生的右腿也因此当场骨折。
索要赔偿当事人不承担
事发后,李先生的朋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他送往医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当事人董某也多次带着东西来到医院探望李先生,看到董某这么“通情达理”,于是李先生先自行垫付了前期医疗费。一段时间过后,李先生家里实在凑不出后续治疗费,于是李先生向董某提出了让他先垫付一部分医疗费的要求,当时董某也承诺会尽快垫付,然而过了一个多月董某一分钱也没给,李先生只好自己承担了全部治疗费用。在今年8月份,李先生一纸诉状将董某告上了法庭。
当事人引发险情应担责
法官审理认为,在此起案件中,被告董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并偏左驶入对方车道,原告李某在董某驶入行驶车道的情况下,采取急打方向的避让措施,避免与对方车辆正面相撞,属于紧急避险。
根据国家交通法规定,因紧急避险产生的交通事故,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所以董某作为交通事故险情的引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胶州法院一审判决董某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共计两万余元。
(记者 牟成梓 通讯员 王晓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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