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家庭)。
二、医疗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
(二)门诊大病救助。
三、医疗救助标准
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病种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和门诊大病病种相同。
(一)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按统筹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进行救助,标准为: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000元以内的部分,给予5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部分,给予6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万元以内的部分,给予7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以内的部分,给予8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部分,给予9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二)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按统筹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50%进行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三)特殊救助。
1、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个人所负担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住院和门诊费用,在其享受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0%的救
助,年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2、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会孤老、年龄不满18周岁(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对象,个人所担负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基础上,进行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
住院、门诊大病救助的申请审批
(一)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胶州市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表》,由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经镇(街道)入户调查审核、张榜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系统与医院结算窗口已联网,家庭成员住院治疗后,结算费用时同时结算救助金,低保家庭只需支付保险报销和救助后的费用。
(三)认定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患病人员的《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胶州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证(卡)》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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