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胶各单位:
为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岛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落实胶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认真汲取系列重大事故教训,继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我市近几年雷击事故发生情况的分析,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2016年防雷安全年检工作特做以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防雷安全工作。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我国每年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上千人,财产损失多达50亿元以上。近年来,我市雷击灾害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雷减灾工作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和社会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把防雷减灾工作切实抓好,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层层分解职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因雷击而导致的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落实防雷电设施实行定期安全年检的制度。
根据有关防雷法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防雷装置每6个月检测一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应立即将此通知传达至各生产经营单位,并尽快落实防雷检测工作。各镇(办)要抓好辖区内企业的防雷年度安全工作,市防雷监测站将根据申报时间的先后,积极安排开展防雷年度安全检测工作。检测合格后,市防雷监测站将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装置的检测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市防雷监测站设在市气象局一楼。
联系电话:
85262577、13505325767
传真:85262766
邮箱:qdjzflz@163.com
三、防雷安全检测范围和内容。
1.全市所有加油(气)站、油(气)库、化学危险品、涉氨企业生产、储存、销售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
2.各工矿企业厂房、车间、烟囱及仓储库房、露天生产设施的防雷装置及其生产控制系统的防雷装置;
3.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电视、通信基站、机房等设施的防直击雷、防感应雷装置;
4.各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学校、医院、宾馆、车站、商场、影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防雷装置;
5.各类住宅楼房的防雷装置以及其它按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设施和场所。
四、严格防雷安全管理。
各主管部门在安全检查中要把各企、事业单位是否取得《防雷设施检测报告》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按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整改期限进行整改的单位,除在本地媒体上通报外,上报胶州市安委会进行挂牌督查,并将由执法部门按国务院第570号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给予处罚;由此造成的重特大火灾、爆炸和人身伤亡事故,将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第570号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胶州市防雷办公室
胶州市气象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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