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半岛记者高晓飞通讯员邹媛媛报道
本报讯近日,即墨区人民法院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寻衅滋事案,落实主要领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该案是即墨法院第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由即墨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曹伟担任审判长,即墨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田峰出庭支持公诉。
即墨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宋某(另案处理)纠合下,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在即墨区某家具商场多次实施违法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据悉,2018年1月1日至4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宋某纠合下,伙同刘某章(在逃)、王某(在逃)、王某强(另案处理)、时某远(另案处理)等人借故生非,多次到即墨区某家具商场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辱骂、恐吓、殴打业主,造成一人轻微伤,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900余元,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即墨检察院宣读起诉书,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本案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胡某某作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庭审中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胡某某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为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忏悔。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及即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即墨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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