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方春明通讯员樊友泉滕彦龙)本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该法首次将精神赡养写入条文。
昨天,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老人与儿子达成调解协议:除依法负担父母的医疗费外,每季度至少到父母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莱阳法院精神赡养的第一案。李俊(化名)今年38岁,莱阳市农村村民。父母早年在莱阳农村,后在青岛市城阳区经营一家小五金店,现在常年居住在青岛城阳,但户籍仍在莱阳。在诉状中,李俊父母称,自己年老多病,家庭困难,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但儿子李俊不承担赡养义务,要求判决李俊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父母二老每年的医疗费。
经开庭审理,法官感觉事有蹊跷,老两口每年收入在1万元左右,还有一处房屋出租,并不是特别困难,那他们为什么要起诉儿子?带着疑问,法官休庭后与二老做了沟通。原来,两位老人与儿子异地分居,感觉非常孤独,希望儿子能常去看望他们。老人经常打电话询问孙子情况,每一次都表达了想与儿孙共享天伦之乐的愿望,但儿子李俊态度冰冷,还以莱阳、城阳相隔太远为由,一年多时间一次都没有到父母家去看望,甚至过年也不照面。二老一气之下,将儿子起诉至法院。
了解详情后,法官及时找到李俊,将情况告知李俊。法官对李俊进行了说服教育,告诉李俊,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希望李俊能够全面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耐心说服下,最后,李俊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李俊依法负担父母的医疗费,每季度至少到老人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至少看望一次。至此,一起赡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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