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3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将承担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应赔偿责任。目前公司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
公告称,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统计,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2万元。中石化股份公司相关赔偿资金主要来自公司在以前年度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面向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资金。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股份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近日,国务院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中石化及当地政府的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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