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轩程(鼎珍海参食品店),男,汉族,负责人。
你在崂山区凯旋花园书香门第小区5号楼2 单元102户通过网络经营过期辣腌泡粉和新奥尔良风味腌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决定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538 元。2、没收过期的 126 袋辣腌泡粉和123 袋新奥尔良风味腌料。3、罚款人民币63995 元。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崂)食药监食罚〔2015〕089号)。
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崂山支行(地址:青岛市香港东路242号)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 60 日内向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 个月内向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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