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科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已依法于 2015年6 月 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青黄人社监令字【 2015】第 10307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也未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我局。现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青黄人社监告字【 2015】第 339号),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自收到本《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原职工王梦雪补缴2014年10 月至2014年12 月的社会保险费2889.22元。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
邮编:266555
联系人:庄振书 徐维超
联系电话:86888179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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