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白晓报道
本报青岛讯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山东省第一部轨道交通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轨道交通的公益性公用事业性质,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轨道交通涉及的重大问题、设立轨道交通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同时还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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