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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杨军、青岛和圣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 2011年 12月 11日与王鹏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2700万元。你公司与王鹏签订保证合同,表示自愿为上述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的范围为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但是,上述借款人与你公司至今没有偿还王鹏的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本人多次向你公司主张还款,但你公司均置之不理,故再次通知你公司依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立即向王鹏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特此通知。
通知人:王鹏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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