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励丰港务有限公司:
我局已依法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黄人社监罚告字[2016]第 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及依据和陈述、申辩。现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据《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 054 号),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 15000 元(壹万伍仟元)的罚款。你单位须在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支行(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 441号)缴纳罚款(罚款缴纳时需到黄岛区劳动监察大队领取"山东省非税收人通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是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便民服务大厅三楼 联系部门:青岛市黄岛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人:孙朝晖 郝旻联系电话:83189157)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〇 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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