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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怎样的家庭教育才算真正爱孩子

来源:半岛都市报 2016-05-27 00:09   https://www.yybnet.net/

未成年人无论是作为施暴者还是被侵害人其实都是受害者。家庭教育是人最初也是最深刻的教育,由于一些家长对家庭教育的不重视或者是认识不够,导致孩子走上了犯罪的深渊。

——青岛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高广鹤

[点评]在审判实践中有一类情形特别值得注意,即同一未成年人曾多次实施暴力行为,但因某些因素而没有进入司法视野,最终造成严重犯罪后果。本案中16岁的王某在本案事发以前,在初中时即因与同学口角,两次持刀伤人,事后王某家长恳请学校和对方给王某机会改过,希望赔偿对方并不要报警,校方考虑到王某年龄较小,且家长也保证今后会严加管教,所以斡旋双方进行调解并成功,王某也仍继续间断性在该校上学。但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并没有促使家长加强教育沟通、王某悔过自新,反而使其变本加厉,更加肆无忌惮,最终造成本案无法挽回的局面。

7家长溺爱

儿子涉嫌强奸

父母竟替他推脱

[案情]被告人辛某应方某之约,与王某、钟某等人共同前往某中学门口,拦住放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袁某,先后将其带至学校附近的居民楼道处、某山上凉亭处,对袁某实施殴打,期间辛某参与殴打袁某。次日,被告人辛某再次来到某中学门口,拦住放学的袁某,搭乘出租车将袁某带到某旅馆,逼迫袁某,欲强行与袁某发生性关系,因袁某反抗,未能得逞。随后被告人辛某打袁某头部并以“每天找人在学校门口盯着袁某,见到袁某一次打一次”相威胁,对袁某进行了猥亵。后被告人辛某被抓获到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强制猥亵妇女罪,应数罪并罚。辛某到案后,其父母不光没有教育自己的孩子,甚至推脱罪责,直接影响了辛某的认罪态度。

[点评]受泛滥的不良文化影响,许多身心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暴力影视、游戏,黄色网站。由于其缺乏有效的自制力,往往因好奇心及追求刺激等心理,走上歧途。本案中的辛某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期又犯下本案。辛某父母均属于在外企工作的高学历、高收入群体,但在给孩子提供优越的物质条件同时,对孩子过于溺爱,在孩子犯罪问题上缺乏足够的重视,无论对抢劫还是强奸、猥亵犯罪,都认为孩子“情有可原”。正确的家庭教育可以有效避免犯罪的发生,在物质抚养同时更不能忽视心理抚养。

8教育失当

教师体罚学生

致其出现幻觉

[案情]郑某原系某中学学生,吴某原系其班主任。某日上午课间操期间,郑某以腹痛为由向其班主任吴某请假,吴某准许其可不参加课间操跑步。同日下午第三节体育课,授课教师发现郑某旷课,立即告知了吴某。吴某到各科教师办公室等处查找未果,告诉其班中学生看见郑某后让其立即到办公室。课间,郑某到吴某办公室解释未上体育课的原因系在语文教学组办公室抄课件。吴某认为其无故旷课,并编造事由说谎。吴某用手背击打郑某的面部,用多媒体教鞭(长50厘米、直径1厘米,实心塑料)抽打郑某的胳臂和腿部。其后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挫伤。事后出现幻觉、妄想状态。经鉴定郑某患有创伤性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被打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5%。法院认为,吴某作为某中学的教师,其在实施教育、管理职责中,故意致伤郑某身体,具有完全过错,基于其侵权行为系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其聘用单位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决某中学作出相应赔偿。

[点评]校园师生之间的暴力日渐引起人们关注。有些学生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怀恨在心,纠集他人对老师实施暴力行为。有些老师对学生采取了失当的教育行为,比如体罚或实施暴力行为。我国的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规范学校、教师的行为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体罚学生的行为亦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教书育人、依法履行职责。聘任的教师,在实施教育、管理职责中,故意致伤学生身体的,作为聘任单位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9无知无畏

结伙到校园抢劫

为25元犯抢劫罪

[案情]被告人刘某、李某伙同王某、陈某等人到某中学西侧,对在此维修凳子的该校学生万某、黄某、李某强进行殴打致李某强受伤,并抢劫人民币25元。经法医鉴定李某强的伤情为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并依据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点评]抢劫是校园暴力的主要类型之一,在校学生参与抢劫的现象日渐突出。某些家庭和学校教育缺失的学生,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喜欢上网、吸烟、喝酒、泡吧等,产生对金钱的需求,当因为资金匮乏而导致某些欲望无法满足时,便走上了抢劫的犯罪道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这些不良青少年往往不知道抢劫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行为犯罪,即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10衣冠禽兽

教师猥亵女童

被判刑4年

[案情]被告人吴某系某小学教师,在给该校三年级某班上课期间,其将学生刘某(女,9周岁)叫至讲台上,对刘某进行猥亵。当晚,被害人刘某将上述事实告知了其父母,其父母即将此事告知了刘某的班主任及校长,并报警。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点评]校园暴力行为中包括性暴力。很多未成年人尤其是年龄幼小的未成年人对性侵害行为缺乏认知,缺乏对自我身体的保护意识。面对成年人,尤其是长辈、亲属、老师等,缺乏防范心理,甚至在事发当时不知道自己正在受到侵害,事后也常出于羞愧和恐惧心理,不敢告知家长和老师。校园性暴力犯罪,不仅对未成年受害人身体造成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心理上的伤害。为此,青岛法院联合多家单位,建立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受侵害未成年人机制,加大普法宣传,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开展性知识及性侵害预防教育,最大限度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

本报记者李珍

5月26日,记者在市中院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此次发布的十大校园暴力案例都非常具有典型意义。青岛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高广鹤介绍,目前校园暴力案件中发案最多的是故意伤害罪,其次是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再就是抢劫和性侵害案件。

高广鹤表示,未成年人无论是作为施暴者还是被侵害人其实都是受害者,被侵害人不仅受到了身体上的侵害,有时在心理上的阴影会持续三四十年之久,而施暴者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他们的成长之路影响深远。青岛中院发布的十大案例中的其中一起是一名未成年人因为自己的发型被同学嘲笑,持刀捅刺多名同学,致一名同学死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此,高广鹤说,家庭教育是人最初也是最深刻的教育,由于一些家长对家庭教育的不重视或者是认识不够,导致孩子走上了犯罪的深渊。“这个男孩在这起案件之前就发生过暴力伤害的行为,但是家长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及时的引导和教育,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高法官说,而另外一起案件中的被告人的犯罪则是父母溺爱的结果。

该起案件中,被告人辛某不仅在学校拦住女同学进行殴打,还带到宾馆里图谋强奸,在遭到反抗后威胁对方说要见一次打一次,随即对女同学实施猥亵。“令人吃惊的是,辛某的家长在案件审理时,不仅没有教育孩子向被害人道歉,反而替自己的孩子推脱,甚至表示自己不应该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上签字。”高法官介绍,这对父母拥有高学历和高收入,但对孩子非常溺爱。辛某之前也曾经有过抢劫行为,这对父母不仅不教育,想到的只是怎么替孩子“摆平”。另外,高法官表示,家长也要多注意关注自己的孩子,免受校园侵害。在发现孩子的衣服有破损,学习工具减少,零用钱要得比之前多等现象都要注意观察,不要让孩子受到伤害还得不到家长的爱护和关心。同时,家长要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利。

■发布市北法院通报校园暴力典型案例

5月26日上午,市北法院也举办了“远离校园暴力,法律护我成长——少年法庭开放日”活动,青岛市第四十七中学、青岛市人民路第二小学和青岛市烹饪学校的90余名中小学生参加开放日活动。市北法院少审庭赵伟庭长向活动参加人员介绍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通报了涉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勾结校外人员性侵同学

被告人徐某某(在校学生)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某(在校学生)有矛盾,2012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预谋后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校学生)等人挟持郑某某,并将其带至被告人凌某(社会人员)居住处限制郑某某人身自由。当日22时许被害人郑某某被其朋友接走。在拘禁郑某某过程中,王某某、徐某某先后对郑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凌某两次以胁迫手段,对郑某某进行性侵害。后被告人王某某、凌某、徐某某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凌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例二

女学生因琐事殴打他人

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原告庞某(女)将被告姜某(女)随身携带的饰品弄坏,姜某自己花钱修好后让庞某偿还维修费,庞某没钱,就向被告解某(女)借钱代为偿还。后庞某迟迟不肯向解某还钱。4月底的一天下午,解某纠集被告姜某(女)、郭某(女)、李某(女)、许某(女)等人对庞某实施殴打,致使庞某受伤。经市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姜某甲(被告姜某父亲)赔偿原告庞某经济损失2万元;二、被告解某甲(被告解某父亲)、被告姜梅甲(被告解某母亲)共同赔偿原告2万元;三、被告仲某(被告李某母亲)、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父亲)共同赔偿原告2万元;四、被告郭某甲(被告郭某父亲)、被告张某(被告郭某母亲)共同赔偿原告2万元;五、被告许某甲(被告许某父亲)、被告马某(被告许某母亲)前共同赔偿原告2万元。本报记者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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