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讯前段时间因为“汽改水”改造工程,市区道路大面积破土开挖,给市民的出行都造成影响。月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潍坊市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提出,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
意见稿中明确了潍坊市的城市规范区范围包括潍城、奎文、坊子、寒亭、经济、高新、滨海、保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绿化、环卫、防灾等地上、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沟)、设备安装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各专项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各类工程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应根据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规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程序进行施工,做到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统一交付使用。市政基础设施权属单位应在每年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的建设计划并提报市规划部门。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列入下年度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初选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制度。
另外,意见稿中还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要按规划一次形成,配套齐全,功能完善。需进行拆迁的,要拆迁到位。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管线单位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道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开挖的,由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此外,意见稿中还明确了处罚原则。未经市规划部门审批和竣工认可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市政府投资的,市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相关费用;由其它投资部门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管部门、市规划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记者赵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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