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雪娇 实习生 闫杜鑫)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意见要求,各地要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其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继续由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6年4月11日起统一由建设单位缴纳。今后,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对于保留的保证金,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保证金收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提供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督导,做好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银行的衔接指导工作,确保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落到实处。对取消的保证金,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确保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保证金收取方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监管,依据建设单位社会信用度,向其收取工程投资总额0.5%~3%不同额度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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