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雪娇)近日,省政府发布《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支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建立政策性保险,居民自愿参保,政府给予一定补助。该办法将于下月起施行。
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情况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和修订。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鼓励个人、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商业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化解自然灾害导致的经济风险。支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建立政策性保险,居民自愿参保,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应当为参与抢险救灾的车辆设置统一的标识或者标志,抢险救灾车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运送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开辟专用通道。
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小时内收集灾情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灾情报本级人民政府,并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两小时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实行小时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月至次年2月)、次年春季(3月至5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实行现金救助。确需实物救助的,物资采购资金不得超过冬春救助资金的百分之十。
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或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布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款物数额和款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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