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明)5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永安作《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的部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财政部要求“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目前,陕西省很多县(市、区)尚不具备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条件和要求。”韩永安表示,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韩永安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韩永安说,在第八章权益保护中增加了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中小企业投诉和维权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宋超在陕西师范大学金泰丝路花城小学六年级四班,有名叫郝赫喆的学生。他从4岁生日刚过就开始学习钢琴,至今为止已...
陕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陕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