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违者,依据《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对运载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违者,依据《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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