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赵某,在达州某快递公司工作两年,公司既未给他购买工伤保险也未购买社会保险。赵某在一次送货途中遭遇车祸后,烦恼接踵而来:先是快递公司让他找交通肇事方承担责任,他经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才拿到赔偿。接着,他又找交通肇事方承担责任,对方以他已享受到工伤保险赔偿为由拒绝拒赔,赵某不得不再次寻求法律帮助。
快递公司推向交通肇事方
2013年5月,赵某入职达州市某快递公司任快递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赵某在该快递公司一干就是两年,但两年里,快递公司并未给赵某购买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2015年9月,赵某在送货途中被违反交通规则的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撞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中,赵某身体多处严重受伤,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用10多万元,赵某所在的快递公司仅在其入院时支付了2万元。后赵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遂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而快递公司认为赵某所受伤害属于交通事故,应由交通肇事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无奈之下,赵某向达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依法得到了快递公司的赔偿。
肇事者借口工伤赔偿
与人身损害赔偿不得共享
之后,赵某又找到王某要求他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王某认为赵某已享受了工伤保险赔偿了,不能再向他追偿。在商讨无果后,赵某准备向法院起诉。但又不知道自己的主张有无道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朱律师表示,赵某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其完全可以起诉要求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朱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周某与快递公司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周某与王某之间的侵权赔偿责任关系。对于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赵先生符合该条规定,属于工伤,是没有疑问的。二是赵某与王某之间的侵权赔偿责任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劳动者所受损害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赵某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工伤和侵权两种法律关系互相独立,互不排斥,赵某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和侵权赔偿。王某对于赵某的赔偿责任,不会因为赵某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赔偿而减轻或消失。
(朱淑萍 本报记者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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