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7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上,省人民政府向大会提请审议《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三条,分为就业促进、创业扶持、服务与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法律责任六个部分。为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条例(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就业援助制度。一是明确将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就业促进目标责任考核;二是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和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帮扶;三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认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四是建立零就业家庭岗位援助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五是规定了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确保一个家庭至少一个实现就业。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其他社会保险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并优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为鼓励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健全覆盖城乡、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制度,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市场导向的培训机制、培养方式、实训制度以及企业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均作出规定。(本报记者 杨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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