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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委托牟某购买树木,牟某在刘某处联系到树木,王某到刘某处选的树木。2018年12月8日,牟某将王某购买9棵树木的货款15700元通过银行转账付给了刘某。刘某找车将树木送到指定地点,但货车司机没有将树木卸下,掉头开车跑了,将该9棵树拉走,至今没有将该9棵树交付给王某,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刘某返还购树款157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判决:
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王某买卖树木款157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关于如何视为完成交付双方没有约定,根据一般交易习惯,货物应当送到买受人手上或其指定地点,完成交接,买卖才算完成。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刘某自己找的货车没有安全的将树木交付给王某,双方没有完成树木交接手续,视为刘某没有交付树木。王某要求刘某返还价款157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货运司机擅自拉走刘某的树木,不知所踪,刘某可另行报警处理。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若买卖双方未就买卖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若仍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可按市场对该类商品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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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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