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现双方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2021年2月9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联系人:甘女士、李女士 联系电话:028-86516567、86516558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35号总府大厦21、20、19层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0年11月30日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生效文书、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经法院确认的由债务人承担的垫付诉讼费用等从权利(其他债权)未在以上债权中列示,以实际金额为准。
4.以上公告相关内容与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一致的,以协议内容为准。
5.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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