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外出经商,口头提出将自家承包地交回村集体,随后村干部将该地交给本组另一村民耕种。近日,外出村民回乡要求返还承包地被拒,双方发生了纠纷,村干部为此也犯了难。
日前,砀山县周寨镇张屯村一名村干部向镇司法所求助,称其遇到一件烦心事:六年前,村民张某夫妇外出经商,口头提出将自家的3.1亩承包地交回村民组,这名村干部同意接受后,将这3.1亩耕地交给了同组村民王某耕种。前不久,张某夫妇回乡要求王某返还承包地遭拒后,双方发生了纠纷。随后,矛盾又集中到这名村干部那里,张某手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向他要地,王某指责他 “当干部说话不算话”,这名村干部是 “老鼠跑到风箱里——两头受气”。
司法助理员了解详情后,明确告知该村干,王某应当返还张某的承包地。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一般的承包关系,农户一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是具有身份性质的物权,这种物权是承包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通过包括自愿在内的方式随意放弃和剥夺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为自愿交回。 ”
在这件事情中,虽然张某在承包期内有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意思表示,且已实际交回,但他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认定为自愿交回,张某仍然享有对这3.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明白了上述法律规定,这名村干部说:“我遇到的麻烦就是不懂法造成的”。
随后,司法助理员和这名村干部一起来到张屯村,找来张某和王某,对他们进行释法明理,经进一步调解,王某终于同意返还张某的3.1亩承包地。鉴于王某已于四年前在此地块上栽植了桃树,且已到了盛果期,砍伐或移栽都会造成损失,张某同意接受王某承包的同面积的其他土地,达成了调解协议。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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