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0岁的张学生是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的一位普通农民。从1970年到2000年的三十年间里,张学生还有一个身份——农民养路工。这30年的养路经历对张学生意义非凡,因为他“一生都在路上”。
上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各地交通部门为了加强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分别按照“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方式,陆续从公路沿线村庄招收农民组成养路队,负责境内的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安徽省的农民代表工用工制度在1969年正式批准确定,这一制度对加强公路养护力量,促进公路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农民代表工是一支重要的道路养护队伍。然而就是这样一群曾经发挥重要作用的群体,如今却有他们自己的困惑。在近日本报维权周刊收到的一封宿州市农民养路工 (曾称农民代表工)群体的来信中,他们这样写道:“我们曾于上世纪为公路事业奋斗二三十年,把青春献给了公路事业,而如今我们却没有任何生活保障,养老成了实际问题。 ”
张学生就是这群农民养路工之一。 1970年,19岁的他参加了养路工队伍,因为每月能拿到8块钱的生活补贴,生产队也给工分,很多年轻人积极地加入了这个队伍。 1985年开始,当地公路局和这些农民养路工陆续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合同让这些养路工心里有了底,“有了合同了,干活才踏实。 ”
张学生这样一干就是30年,直到2000年初春的一天,他被辞退了。 “俺以为有合同会管用,没想到他们不管合同,直接贴出了辞退名单,俺就被辞了。 ”9月16日下午,张学生在和记者的交流中谈到此事依然很激动。
砀山县养路工人范高省和灵璧县的张持强都早于张学生被辞,在1997年,他们领取了一次性回乡生产补助金3900元后就回家了,“俺们干了一辈子,最后就领了这些钱。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农民养护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安徽省交通厅1995年12月下发的,该文件做出了许多关于农民养护工的管理规定。按照该文件第七条规定,这些在道路上工作了二三十年的农民养路工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领取了一次性补助后就返乡生产了。而同样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却没有能引起这群农民养路工和地方政府的重视。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七十二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也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
但是张学生等人直到2000年被辞退时,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什么和单位有合同,却迟迟没有办理社保呢?记者咨询了安徽省公路局组织人事处,一位姜姓处长解释说,在劳动法出台之前,省公路局已经意识到此问题,并要求地方逐步淘汰这种用工形式。至于宿州市公路部门与当地农民养路工的合同,她表示,市县级公路部门有直接人事权,省局无法直接管理,签合同是地方公路局的事。
记者随即联系了宿州市公路局,一位分管陈姓副局长接受采访时说,“我们确实和他们签了合同,但是并不是现在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同时这位陈局长表示“市局都是按照上面的文件执行的,已经发放了一次性返乡补助金了。 ”对于办理社会保险的问题,该局长表示并不是很清楚此事。
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安徽省1996年开始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包括这批农民养路工,但是,这些和当地县、区公路局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养路工直到今天,也没有享受到这项制度带来的优惠。
随着这些在公路上养路的工人步入老年阶段,曾经在公路上风吹日晒的这一群体的养老问题成了他们最大的难题。 “我们很多人都有病,天天呼吸那么多灰尘能好吗?有的人上班时还受过伤,有的人被评为各级政府的劳模,但到现在也还是没有养老保险。 ”同样曾经是农民养路工,在公路上干了22年的埇桥区农民路思千老人告诉记者,“现在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类似的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妥善解决了很多,所以我们这个群体的合法劳动权益问题,也应该受到重视得到解决。 ”
本报记者 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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