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17日上午,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王宗元受贿一案,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王宗元共涉嫌非法收受他人428.4万元人民币、1.5万美元和2000欧元,5.4万元的购物卡、购物券以及价值37.03万元人民币的手表、灵璧石等物品。
经查,被告人王宗元于1994年至2011年间,先后担任砀山县朱楼镇党委书记、李庄镇党委书记、萧县人民政府县长、宿州市建委主任、宿州市住建委主任等职务。王宗元涉嫌受贿行为共有34项,其中,1994年至2011年,王宗元利用担任砀山县朱楼镇党委书记、李庄镇党委书记、宿州市建委和住建委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7次共收受安徽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某79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为殷在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至2011年,先后9次共收受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乔某某人民币68万元,为其在承接工程、加快拆迁进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王宗元还涉嫌在宿州市建管处处长黄某、宿州市城监支队支队长汪某等人职务晋升、子女工作安排过程中收受贿赂。
在受贿行为中,王宗元对“名表”有着浓厚的兴趣。其中,收取安徽虹光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人民币46万元和价值5.27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一块,为其在银行贷款提供帮助;收受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人民币15万元和价值3.68万元的“欧米茄”牌手表一块,为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宿州市恒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人民币5万元和价值5.88万元的“卡地亚”牌手表一块,为其在建筑工程规划及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
(吴荧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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