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一女子明知孩子不是丈夫亲生的,离婚时,却要求孩子由丈夫抚养。没想到,丈夫带孩子作了DNA鉴定,结果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丈夫愤然反诉。近日,法院判决孩子随女方生活,女方返还、赔偿因抚养孩子支出的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2万多元。
砀山县葛集镇男青年李某与女青年王某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七个月王某产下一子,医生说孩子是足月生产。李某心里一直纳闷,婚前与妻子王某没有过性行为,怎么孩子能足月生产呢?一定是医生搞错了。沉浸在初为人父喜悦之中的李某没有将此放在心上,视孩子为掌上明珠,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掉了。李某及家人对为李家生下大胖小子的王某也厚爱有加,对王某百依百顺。然而,王某还是不满足,对李某横挑鼻子竖挑眼,并于2014年6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
李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突然又想起生孩子时医生的话,决定做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全家人抱着孩子哭成一团,孩子非李某亲生。李某委托周寨镇法援工作站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反诉,要求孩子随王某生活,由王某赔偿因抚养孩子而支出的抚养费、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既然李某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李某就没有义务抚养这个孩子,在不明孩子生父的情况下,孩子只有判给其母王某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某和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所付的抚养费,应当视为王某不当得利,应酌情返还;王某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怀孕,并对此事实予以隐瞒,构成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侵犯,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近日,该县法院做出判决:孩子随王某生活,由王某返还李某因抚养孩子所支出的抚养费10000元,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
通讯员 刘腾 本报记者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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