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逐渐增多。原本弃耕的农民重新要地耕作,原先无偿转包给其他承包户的纷纷想收回土地,由此引发了涉及土地发包、流转等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相关政策,为我们处理惠农新政下的土地承包纠纷提供了依据。
因弃耕村委会将土地发包他人能否要回
前些年,砀山县周寨镇村民黄某举家去新疆做小生意,承包地弃耕。本家的兄弟小黄见黄某土地荒了,便耕种了黄某的承包地,其税费也由小黄交。二轮承包时,村委会未与黄某打招呼就将黄某的承包地发包给了小黄。近年来,中央落实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在外饱尝漂泊之苦的黄某打算回老家继续经营承包地,但村委会告知他土地已发包给了小黄耕种了。协商未果,黄某在周寨法律服务所帮助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村委会和小黄返还原先的承包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求。
像这样的案例,周寨镇就有好几例。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民弃耕搁荒大多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原因,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农民永久性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释》第6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无偿或低价转包他人的土地能收回吗
13年前,周寨镇村民彭某到外地打工时,和李某签订一份期限为20年的土地转包合同,约定彭某的承包地由李某耕种、不收取转包费。2014年初,彭某遭遇车祸,回家想收回自己的承包地,被李某以转包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彭某在周寨镇法援工作站的帮助下,对李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了当初原被告订立的转包合同。
《解释》第16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国家关于“三农”基本政策的重大调整,是当时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无法预料的,法律上称之为“情事变更”。本案中,如果彭某、李某继续履行合同,让李某“白种”彭某的承包地,对彭某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恰当的。
户口迁到城市后土地流转费应归谁
范某有两个子女,均考上大学,户口已迁到合肥。他和妻子一直在合肥做装潢材料生意。去年,他在合肥买了房子,户口也迁到合肥,夫妻两人转入城镇户口。临迁户口前,他将承包地转包给了王某,约定转包期为20年、转包费每年1200元,先付1.2万元。村委会听说后,认为土地流转费应归村所有,双方争执不下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范某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土地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是正确。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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