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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难,农民工不可承受之痛

来源:拂晓报 2016-01-29 15:49   https://www.yybnet.net/

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社会问题。各地司法行政部门都成立了农民工法律维权援助团,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体现了政府对农民工的关心。笔者作为砀山县农民工法律维权援助团成员之一,对农民工讨薪难形成原因和对策在此作一探讨。

造成农民工讨薪难主要原因:

就业形势严峻,劳资地位失衡。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形势持续严峻,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更趋弱化,劳资力量对比更加失衡。特别是去年以来经济下行,一些企业感到举步维艰。由于竞争激烈和生存的压力,农民工对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克扣工资、欠发加班费等违法行为敢怒不敢言,除了忍气吞声,别无他法。

企业盲目经营,埋下欠薪隐患。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本身资金不足,工程投入资金又巨大,只好靠向银行借贷及向民间筹集资金。一旦出现经营困难、企业倒闭、或资不抵债、或老板逃匿等情况,最终受害的是最下层的农民工,一些案件穷尽了所有执行手段仍无法实现其合法权益。

维权意识不强,举证难度大。在提供劳务时,大多农民工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像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一旦发生纠纷,拿不出讨薪证据,也难以提起诉讼,而且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往往是跨省跨县的异乡人,农民工也无力支付讨薪的费用。

法律制度欠缺,诉讼周期长。很多农民工不知道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案件,发生争议后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有的拖欠工资的工程经过多次分包,法律关系很复杂,即使有的农民工有律师代理,但对案件的法律关系在立案阶段也不一定能把握准确。一旦法院经审理认定是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又达不成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就会以应先进行劳动仲裁程序为由而裁定驳回其起诉,农民工就可能再经过一裁两审的法律程序,导致诉讼周期长。

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难作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要完全解决它,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针对以上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应采取以下对策: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成本。普法宣传可以通过发放普法小册子、以案释法、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咨询等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他们懂得法律的相关规定,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总是单薄的,其工资请求权的实现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对建筑公司等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支付记录档案,录入社会诚信体系,把拖欠农民工资的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电视和网络等媒介曝光,并不允许其参加工程招投标。要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预警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工资支付应急预案。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保障农民工获得报酬权。从目前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看,绝大多数是企业未按照履行其社会责任所引发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有立法相对滞后、执法不严、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等,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企业经营者刻意回避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之所以回避其社会责任,除了主观上要攫取最大化的利润外,客观上涉及三个方面因素:一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二是政府监管不力;三是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维权机制不健全。企业妥善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对和谐社会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而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健全完善法律制度,改变农民工弱势地位。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建立强制仲裁和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相结合的原则,由一裁两审程序变为或裁或审程序,对于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强制仲裁,且一裁终局,减少法律程序。完善劳动争议证据规定,在举证责任上向农民工等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倾斜,要制定像医疗纠纷案件一样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根据工资支付的证据主要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特点,对工资方面的证据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出其已足额支付工资的证据,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这样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处于诉讼弱势地位的不利局面。

加强宣传多措并举,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宣传力度,运用各种媒体宣传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帮助农民工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要保持绿色通道畅通,对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申请做到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坚持宜调则调、能诉快诉原则,加大对已受理的农民工讨薪案件的承办、督办力度,提高办案效率。法律援助机构要与工会、人力社保、法院、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横向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完善信息互通、工作会商和协作机制,认真防范和及时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积极利用劳动监察、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等手段帮助农民工维权,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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