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宿州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一期)项目贷款实施方案的议案》(宿政秘〔2016〕109号)。会议批准宿州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一期)项目贷款实施方案,同意将宿州市财政局与宿州市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泗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一期)北部片区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泗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一期)南部片区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灵璧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一期)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萧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一期)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砀山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一期)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埇桥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一期)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资金182935万元、179328万元、172597万元、171708万元、169842万元、181328万元分年度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会议要求,宿州市人民政府应督促各县区及时上缴项目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市级预算资金。同时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全程监督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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