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有哪些好处?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在2012年,宿州市11个企业36个项目,研发费用总额4464.9万元,实际扣除2409.4万元,享受免税532.43万元。
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3.企业哪些科技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4.企业哪些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税〔2013〕70号文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增加了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
5.如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6.企业取得来自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可否加计扣除?
不能。由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费用,企业在收到时列入专项应付款,在发生研发支出时直接从该专项应付款中列支。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减去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经费的余额,就是加计扣除基数。因此,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经费不得加计扣除。
7.同时进行多个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用,并计算可加计扣除额。如果研发费用是为各个研发项目共同发生的,应按照合理的比例分摊到各个项目。分摊方法应根据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根据合同的约定、占地面积、机器工时、人工工时、预计销售收入、预算支出等因素合理分摊。
8.企业一般在什么时候申报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1号文规定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加计扣除列入事先备案的地区,企业应在研发项目立项后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不能享受税收减免。
9.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0.企业超过计划时间(立项注明的研发时间段)的研发项目,其产生的费用是否可归集到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所列举的八大费用项目,可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第十一条对企业应报送税务机关的资料也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等。因此,企业研发项目有变动,应及时变更研发项目立项相关资料,并重新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1.企业在亏损期间,其研发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企业在亏损期间,其研发费用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12.企业如何申报加计扣除?
企业自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企业在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3.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哪些情况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如果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是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是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如果不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企业应在平时重视收集、整理与该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资料,以便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能够准确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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