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严厉打击传销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特别是埇桥区主城区和开发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清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或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
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及其骨干分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此期间投案自首的,依法从宽处理,否则将予以严惩。
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依法对群体性人员聚集地进行检查和对相关人员实施留置盘查;对拒不服从检查、暴力抗法、威胁、报复执法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惩。
五、依法没收用于传销活动的电脑、交通工具等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六、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已出租的应立即收回并终止租赁关系。为传销活动提供出租房屋及活动场所的,依法予以查封,拒不配合的,由相关部门对该出租屋停电、停水、停气一个月,属违章建筑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
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进行传销违法活动的,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八、出租房业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手续。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房屋出租人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建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逾期不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出租房业主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进行处罚。
九、鼓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行动中来,发现传销活动的,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传销人员或举报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经工商、公安部门核实确认后,视情给予50至50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宿州市打传办:0557-3662322;宿州市工商局:12315、0557-3907330;宿州市公安局:110.
宿州市集中清查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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