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官、张法官,为促成我们和解你们花费了很多精力,真是太感谢了!”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法庭内,当事人连连道谢,感激之情溢于言表。至此,由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引起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在祥和的气氛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2年底,张三(化名)驾驶着食品店的轻型厢式货车将李梅(化名)撞伤,事故发生后,张三立即报警,后又随救护车将李梅送往医院抢救,并于当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中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梅住院期间,张三支付医疗费用一万余元。后李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张三刑事拘留并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判处张三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
李梅的近亲属将肇事车辆车主王五(化名)和中国平安保险责任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偿付因李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63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2万元,王五赔偿1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张三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被告人王五以赔偿数额太大为由亦提起上诉。
刑二庭法官王晓红阅卷后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后认为,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家庭都非常困难,各自情绪也都很激动,如果一判了之,势必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调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遂找到民事案件的承办人张宏良法官,二人约好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晓以利弊。起初,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很大,但法官们经过三四天的耐心说教,车主和张三终于认识到各自的过错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民事案件原告人意识到其依法应获得的赔偿范围,当事人终于解开了心结,化干戈为玉帛。 宋莉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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