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满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宿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继出台并实施。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病种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5%。
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形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本报记者 马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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